經法院查明:羅甸縣某鎮政府轄區內的路邊傾倒有大量生活、生產垃圾,且垃圾已散落到公路下方河道,對該地環境造成了污染,某鎮政府怠于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沒有制止也沒清理。公益訴訟人羅甸縣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后,向該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該鎮政府收到檢察建議后未回復,也未進行徹底整治。公益訴訟起訴人遂向荔波縣人民法院提起環境保護公益訴訟。至本案開庭前,該地周邊仍存在大量垃圾,未進行清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傾倒垃圾。
荔波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推動環境綜合整治,具有對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法定職責。三定方案也明確該鎮政府具有環境保護的行政職責。該鎮政府怠于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造成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為保護生態環境,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判決確認羅甸縣某鎮政府對路邊傾倒垃圾怠于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違法并責令該鎮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在限定時間內對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采取有效措施對在該地傾倒垃圾的行為予以制止,恢復該地生態環境。
一審宣判后,公益訴訟起訴人和某鎮政府當庭均表示服判不提出上訴。